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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教职工党员干部担任中学生导师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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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文件

山东师大附中党字【2012】2号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

关于组织教职工党员干部担任中学生导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三信”教育成果,落实学校“全员育人”工作目标,附中党委组织教职工党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带头担任中学生导师。为使该项工作按计划有序展开,取得满意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中学生导师制的意义

实行中学生导师制是适应新时期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特点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关单位的先行实践表明,中学生导师可以帮助部分学生解决学习、成长中的困惑与矛盾,从而更好地实施个别化教育;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中学生导师制是一种个性化、亲情化和全员化的德育模式,是班主任工作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全校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担当,按要求履行好导师职责,在学校全员育人体系中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二、明确中学生导师工作职责

中学生导师的工作职责是引导学生主动、持续、和谐发展,要在对学生学习、生活、品德、心理等方面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指导和帮助。中学生导师要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向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教育建议,形成教育合力,分担班主任个别教育的压力。中学生导师未经班主任委托或政教处批准,不承担班级管理的其他职责。

三、熟悉中学生导师工作程序

确定中学生导师的基本程序是:学生自愿报名,师生双向选择,党支部合理调配结对。中学生导师应定期与指导对象谈话,经常与班主任和任课老师交流情况,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导师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与指导对象谈心交流或辅导,并将指导情况以电子文件上传至本支部书记内网信箱。

四、中学生导师制的管理

中学生导师的管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政教处和各党支部共同负责。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检查、督促各党支部工作的落实情况,为各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政教处负责每学年中学生导师的选聘、指导对象的确定和更换、工作关系的协调和工作内容与方法的指导等,参与对导师的考核评价。各党支部负责落实中学生导师制各项工作,并对实施帮助和指导的过程进行及时的记录和分析,组织对中学生导师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对中学生导师的考核评价

教职工党员及中层以上干部担任中学生导师是牢记宗旨、履行义务的具体实践,不计报酬,不计算工作量。每学期末,由政教处组织班主任和学生对导师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支部,各支部将反馈意见和工作记录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中学生导师的工作表现将作为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党建 教职工党员担任中学生导师 意见

本期发:全体教职工

山师附中党政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

印310份

山东师大附中学生导师工作记录表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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